OOSA 電輔車租賃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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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SA 電輔車租賃服務條款

一、定義與適用範圍
(一)本服務係指阿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透過 OOSA 官網預約系統或現場櫃檯,於 OOSA 基地營提供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下稱「電輔車」)之單點租借與歸還服務。
(二)使用本服務之人(以下稱「承租人」或「會員」),於完成預約或辦理租借手續時,即視為已詳閱、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全部內容。
(三)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本服務條款,並公告於官網;承租人於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該修訂內容。
(四)本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承租資格與使用限制
(一)承租人應為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並具備騎乘及操作自行車之能力。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事前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且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至現場簽署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三)承租人應提供真實、正確且完整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不完整或錯誤情形,本公司得拒絕出租、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四)租賃期間僅限承租人本人使用,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或明示同意,不得轉讓、出借或交由第三人使用;違反者,其所生之一切風險、損害及法律責任,概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三、租賃方案、費用與付款
(一)本服務之租賃方案及費用如下:

  1. 單日四小時方案:新台幣七百元整,隨車附安全帽乙頂、車鎖乙組、單側馬鞍包乙個。

  2. 單日八小時方案: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整,隨車附安全帽乙頂、車鎖乙組、單側馬鞍包乙個。

  3. 跨日二十四小時方案:新台幣二千元整,隨車附安全帽乙頂、車鎖乙組、單側馬鞍包乙個,及充電器乙個。
    前項所列配件,承租人應於還車時一併返還。

(二)逾時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1. 承租四小時或八小時方案者,逾時超過三十分鐘者,系統將自動調整為下一級距方案計費,並補收差額。

  2. 使用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後,每逾三十分鐘,加收新台幣一百元整。

(三)承租人得選擇透過官方網站事前預約或於本公司營業時間臨櫃租借;透過官方網站事前預約者,應以信用卡方式支付租金;臨櫃租借者,僅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租金。

(四)承租人同意,因違反本條款或使用不當所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時費、調度處理費、修繕費、賠償金等,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以現金或其他指定方式支付或補足。

四、活動與優惠方案
(一)本公司得不定期舉辦行銷活動、優惠專案或其他促銷方案,其適用對象、內容及限制條件,悉依官網或現場公告為準。
(二)承租人參加任何活動或專案,即視為同意該活動或專案之個別規定及注意事項。
(三)優惠金額或價差不得要求折換現金;如有不正當、詐欺或舞弊行為,本公司得取消其資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五、取車與還車規範
(一)本服務採單點取還制度,承租人應於 OOSA 基地營辦理取車及還車手續。
(二)各方案取還時間限制如下:

  1. 四小時方案:最早取車時間為九時,最晚還車時間為十七時三十分。

  2. 八小時方案:最早取車時間為九時,最晚還車時間為十七時三十分。

  3. 二十四小時方案:取車時間限於九時至十七時三十分間。

(三)取還車時,雙方應共同檢查車況、配件及剩餘電量,確認無誤後始得交付使用。

六、天氣因素與退費調整
(一)承租人於取車前,因天氣因素(如降雨或強風)取消使用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二)承租人於取車後,因天氣因素提前歸還車輛者,本公司得依實際使用時間對應之方案計費,並退還差額。
(三)非因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前歸還者,不得要求變更方案或退還差價。

七、使用義務與禁止事項
(一)電輔車及其附屬配件之所有權均屬本公司所有,承租人僅取得租賃期間之使用權。
(二)承租人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車輛及配件,不得進行改裝、競賽、越野騎乘或其他危險操作。
(三)承租人應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令,不得酒後騎乘、載人、超載或從事與正常使用目的不符之行為。
(四)承租人不得自行拆解、改造或不當使用電池或電力系統,亦不得將電輔車及其附屬配件用於任何商業、營利、代步載客、配送、宣傳拍攝或其他以獲取對價或利益為目的之用途;違反者,本公司得即時終止租賃並請求損害賠償。 
(五)車輛應妥善停放並上鎖,承租人並應維持車輛整潔,不得載運不當物品或造成車輛污染。
(六)與第三人發生事故時,承租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報警處理,不得私下和解。
(七)租賃期間,承租人對車輛及配件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應依本條款相關約定負賠償責任。

八、違規與法律責任
(一)承租人之使用責任期間,自取車時起,至完成還車並經本公司確認交付止。
(二)租賃期間因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令所生之一切罰鍰、規費及法律責任,概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三)承租人不得出賣、質押、典當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公司之車輛及配件。

九、車輛損壞、事故與遺失之處理
(一)租賃期間如發生擦撞、事故或毀損情事,承租人應立即報警並通知本公司;事故可歸責於承租人者,承租人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二)車輛遺失或遭竊時,承租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報案證明,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三)車輛如於遺失後三個月內未尋獲,或經認定無法回復使用者,承租人應賠償本公司該車輛折舊後之殘值及其他因此所生之損失。
(四)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車輛毀損者,承租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依實際修復費用或車輛價值計算。
(五)如車輛、配件或其他設備有遺失或毀損,本公司得依損壞程度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其金額依原廠估價為準計算。

十、保險
(一)本公司提供之電輔車租賃服務不包含個人保險。如有保險需求(包括但不限於旅遊平安險、個人傷害保險或第三人責任保險等),建議會員於租賃前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
(二)若發生意外事故,本公司僅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協助。

十一、遺失物處理
(一)承租人於還車時應自行確認是否遺留個人物品;本公司對遺留於車輛或配件內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二)本公司如拾獲遺失物,得依官網或官方社群公告招領,並得向承租人收取合理之處理費用。
(三)貴重物品或逾一定價值之物品,經公告無人領回者,本公司得依法交存警察機關處理。
(四)易腐敗、個人衛生用品或性質不適合保管之物品,本公司得逕行處理。

十二、免責
(一)因天災、戰爭、重大傳染病、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服務全部或一部無法提供時,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服務係依車輛現況提供,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本公司不保證必然符合承租人之特定使用目的。

十三、準據法與管轄
(一)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