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SA電輔車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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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須知

自行車租賃契約書

親愛的車友您好,在您開始享受騎乘樂趣前,請仔細閱讀以下租賃契約並簽名,以保障您的權益:

為自行車租賃事宜,OOSA / 啊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租賃人(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以下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及租賃配件,悉以 OOSA 官方網站所載之預約方案內容為準

第二條           甲方(出租人)之資訊如下:

(一)    名稱:啊幄股份有限公司;

(二)    負責人:丁瑋峻;

(三)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大北路118號;

(四)    服務電話:02-23582828。

第三條 乙方同意甲方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於本契約下及為完成本契約或相關目的以口頭、書面或一切方式所提供之一切個人資料:

(一)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方為使用本服務提供本公司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行動電話、LINE及預約租車表單上所示一切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會員的個人資料將使用目的包括:(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 個人資料使用期限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訂之,並以期限較長者為準。

(四) 個人資料使用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必要時可能用為乙方提供相關服務之境外地區。

(五) 個人資料使用範圍:乙方之個人資料,將依前項蒐集目的範圍內,供本公司、主管機關、關係企業及合作夥伴內部使用。

(六) 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及刪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得向本公司:

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得酌收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訂購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並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係依法令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乙方請求為之。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為信用卡、轉帳匯款或現金(適用現場租賃),乙方於承租時應支付甲方新台幣 500 元整之保證金。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並經檢查確認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乙方,並完成交車程序。若乙方未能如期歸還車輛,應主動與甲方聯絡。若乙方逾期未歸還也未通知甲方並經甲方連繫不上超過一天,視為同意以本車輛遺失賠償金額購買本車輛,未歸還當日之租賃費用仍應支付,甲方得以結算之總金額向乙方進行請款。

第五條           乙方承租本車輛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身高、年齡、以及相關使用須知等,乙方均經甲方揭示資訊並了解,乙方及使用人應依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車輛。本車輛僅限單人騎乘,不得搭載乘客,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反台灣法規之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2、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如油漆類。

3、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如狗、貓。

4、其他不符合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載運規定之物品。

5、不得超載,所載運之物品不得超過10公斤。

第六條           乙方於甲方網站預約車款並付款後,若欲取消訂單依下列退款辦法辦理

1.          於預定出發前,若因降雨、強風或其他影響騎乘安全之氣候因素欲取消預約,乙方可向甲方申請變更租期或全額退費。

2.          出發後若於騎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以政府單位發佈為準,如颱風、地震、交通中斷等)導致租賃無法繼續,甲方將依乙方「實際使用之方案」重新計費,並退還剩餘租金差額

第七條           乙方應在符合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之道路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騎乘;若乙方同意第三人使用車輛,乙方應確保第三人具備騎乘車輛之技能,熟悉安全注意事項、使用須知、正確及安全的使用車輛,並遵守交通相關法令。違反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因乙方不當行為延伸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遵守台灣交通法規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若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份,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償還;有關車輛被扣部份,自車輛被扣之日起至責任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本租賃車輛如果與機動車(汽車、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當下租賃關係即為終止,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救援費、修理費及折舊費,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乙方負擔。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

第十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車輛等行為。

(一)    乙方使用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乙方除照市價賠償外,於本車輛修復或因遺失而尚未返還甲方之期間,應償付甲方租金:

1.          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2.          本車輛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3.          本車輛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4.          本車輛因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5.          乙方或駕駛人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所致者。

6.          本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7.          乙方或駕駛人酗酒或服用、施打違禁品駕駛本車輛所致者。

8.          乙方自願負擔車輛損失而與對方自行和解。

9.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遺失者。

(二)    於車輛修復或因遺失而尚未返還甲方之期間,租金依下列計算:

1.          該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以該車輛 24 小時租金定價百分之九十計算;

2.          在十一日以上者,於第十一日至十五日內,以該車輛 24 小時租金定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3.          在十六日以上者,第十六日以後以該車輛 24 小時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三)    如有前項之情事,縱乙方報案,亦不影響乙方依前項應負之責任。於本車輛遺失之情形,如乙方已照市價賠償,嗣後所遺失車輛經尋獲者,甲方應即將該車輛讓與乙方。:

第十一條     本租賃服務不包含任何保險(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第三人責任險或旅遊平安險)。乙方於承租車輛前,應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投保個人傷害保險、第三人責任險或相關旅遊保險,並自行負擔保險費用。租賃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或任何導致人身、財產損害之情況,除因車輛本身結構瑕疵所致者外,其餘損害及法律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賠償或醫療墊付之責。

第十二條     本服務之承租人(即訂單購買人)須年滿 18 歲。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不得單獨作為本車輛之承租人或辦理取車手續。若使用者為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須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購買、簽署契約並完成取車。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陪同未成年人騎乘時,應負起監督與安全保障之責任,並確保使用者遵守交通規則。

第十三條     為保障乙方及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甲方現場人員保有最終決定是否交付車輛之權利。若發生下列任一情事,甲方得拒絕出租且不視為違約:

1.          使用者身高不足以安全操控車輛(如腳無法著地)、體力過於虛弱,或有其他生理因素經判斷不適合騎乘者。

2.          經現場人員判斷使用者無法穩定平衡、無法正確操作煞車或電力輔助系統,有發生意外危害其他路人之虞者。

3.          現場人員觀察使用者有飲酒、受藥物影響、精神意識不清或情緒不穩等顯然無法安全騎乘之情形。

4.          使用者拒絕配戴安全帽,或不聽從現場安全規範指導者。

5.          其他經甲方現場人員客觀判斷具有安全風險之行為或事由。

於上述情況下,甲方得終止租賃並退還已付租金(得扣除必要之行政手續費),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確保本車輛於租賃期間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但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者不在此限。乙方及使用人於取車後應立即檢查本車輛,如於取車後60分鐘或騎乘5公里內發現本車輛有異並歸還於甲方原租賃場站者,甲方不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的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甲方於訂購單、甲方網站所載明之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歸還本車輛,訂購單及甲方網站所示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乙方若未能於甲方網站所列之還車地點內歸還自行車,所需產生之運費及相關費用,需由乙方全部負擔,實際費用依當時狀況報價後實施。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契約及訂購單、損害賠償辦法及相關文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甲方網站還車資訊亦同。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契約請承租人詳細閱讀並勾選同意,勾選後代表同意上列條款。

遺失損壞賠償辦法

辦法:承租人租賃捷安特自行車造成自行車遺失或損壞相關賠償辦法如下規範。

範圍:自行車及自行車上相關配件

認定:自行車及零件出廠時間之認定依據捷安特公司內部領用單據為準,承租方不得異議

一、遺失賠償

依台端集團(TAITWUN)或 ASpadz 公告之牌價為基準,依使用時間計算折舊之金額,由承租人全數補償。

類別

時間(出廠日起算)

折舊率

電輔自行車

三個月內

10%

三個月~六個月

20%

六個月~一年

30%

一年~二年

40%

二年~三年

50%

三年以上

60%

車裝配件

六個月內

20%

六個月~一年

30%

一年~二年

40%

兩年以上

60%

 

二、損壞賠償

依產品零件建議售價作為賠償金額,若已無相關零件則由同等級零件替代實施。

類別

時間(出廠日起算)

折舊率

電輔車零件

一年以內

5%

 

一年以上

10%

電輔車電池

 

依原價

 

本人已詳閱了解並同意上述之注意事項及細則。